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50號
SLDV,103,訴,1650,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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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0號
原   告 施東垂 
訴訟代理人 施東木 
被   告 楊皓翔(即林銀春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大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27日下午4 時2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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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