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62號
SLDV,103,訴,1262,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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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孫俊華 
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秀杏、呂
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
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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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