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孫俊華
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秀杏、呂
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
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