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383號
SLDM,104,聲,1383,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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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亦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 年執聲付字第148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亦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亦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鈞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103 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 8 月21日核准假釋出獄,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 ,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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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