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10號
自 訴 人 許春鎮
自訴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被 告 蔡莞瑩
黃家緯
王偊菁
黃寶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迪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丙○○、甲○○、丁○○均無罪。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
一、自訴人乙○○係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下稱海 洋大學海法所)副教授,自民國102 年8 月1 日起兼任海法 所所長。被告戊○○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台(下稱 三立新聞台)採訪主任,被告丙○○、丁○○、甲○○分別 為三立新聞台文字記者、攝影記者及播報台主播記者。詎被 告等人僅憑海洋大學海法所某學生因課業不及格之挾怨不實 檢舉,對前開檢舉內容未經詳加查證,且惡意剪輯檢舉人提 供之所謂錄音光碟,並對自訴人採訪斷章取義,甚至捏造假 新聞素材,而為以下犯行:
㈠、被告戊○○、丙○○、甲○○共同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 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甲○○於民國103 年3 月6 日下午6 時許三立新聞台新聞節目中,以整點獨家頭條之方 式,播報被告丙○○製作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2 段專題 新聞,且每整點接續播送1 次,至同年月7 日下午5 時許止 ;被告等3 人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2 段專題新聞,共同指 摘、傳述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言論,使不特定觀眾對自訴 人有不適任教師之印象,毀損自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 以口述旁白「惡霸教授」之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 抽象言詞,侮辱自訴人之人格。被告戊○○及丙○○另共同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以「惡教授」、「缺課教授」、 「『譙』生黑函檢舉」等新聞標題毀損自訴人之名譽。㈡、前開新聞播送後,自訴人於103 年3 月7 日下午12時20分致 電被告戊○○澄清上開不實報導,詎被告戊○○、丙○○、 甲○○竟另行起意,共同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及公然侮 辱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甲○○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下午6
時許三立新聞台新聞節目,以整點獨家頭條之方式,播報被 告丙○○製作之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2 段專題新聞,且每 整點接續播送1 次,至同年月8 日下午1 時許止;被告等3 人以附表編號三、四所示2 段專題新聞,共同指摘、傳述如 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實言論,使不特定觀眾對自訴人有不 適任教師之印象,毀損自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以口述 旁白「惡形惡狀」、「惡霸行徑」等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 會評價之抽象言詞,侮辱自訴人之人格。被告戊○○及丙○ ○另共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以「獨,狂妄教授譙罵 生,撂狠話」、「自爆遭檢舉,溢領加班費」、「狂妄教授 」等新聞標題毀損自訴人之名譽。
㈢、被告丙○○、丁○○復共同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及公然 侮辱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3 月7 日以將2 人共同署名如附 表編號五所示之電子報(下稱系爭電子報)登載於三立新聞 網網頁上,共同指摘、傳述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不實言論,使 不特定觀眾對自訴人有不適任教師之印象,毀損自訴人之名 譽及社會評價,並以「惡霸行徑」之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 會評價之抽象言詞,侮辱自訴人之人格。
二、因認被告戊○○、丙○○、甲○○、丁○○等人涉犯如附表 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嫌(犯罪行為人及涉犯法條,均詳如附表 「犯罪行為人」欄及「所犯法條」欄所示)等語。貳、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 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 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 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 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 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 說明,本件經本院審理後,既認不能證明被告戊○○、丙○ ○、甲○○、丁○○犯罪(詳下述),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即無庸就卷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逐一說明,合先敘明。叁、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 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 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所 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自 訴程序中,除其中同法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 第3項、第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 326條第3項、第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 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 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是自訴人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應負前揭 實質舉證責任。
肆、自訴人乙○○認被告戊○○、丙○○、甲○○、丁○○涉犯 前揭罪嫌,無非係以103 年3 月6 日第1 段、第2 段專題新 聞及103 年3 月7 日第1 段、第2 段專題新聞(以下合稱為 系爭報導)檔案內容光碟1 片、系爭報導內容逐字譯文1 份 、自訴人聲明稿1 份、三立新聞台臉書留言板下載資料1 份 、系爭電子報下載資料(含留言板留言)1 份、103 年3 月 7 日第1 段專題新聞畫面擷取列印資料1 紙等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4 人固坦承系爭報導係經被告戊○○同意採訪、 被告丙○○進行採訪並撰寫文字稿及新聞標題、被告丁○○ 拍攝新聞畫面,被告甲○○播報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公 然侮辱或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系爭報導乃三立新聞台獲 得消息來源,嗣由被告丙○○查證陳情人提供之相關資料後 而為,且提供適當版面為平衡報導,所為報導非以損害自訴 人名譽為目的,不具真實惡意;又被告丙○○就其採訪所得
,依據客觀具體事實而為合理之評論,非毫無事實根據之抽 象謾罵,亦無公然侮辱之主觀惡意;被告戊○○雖為三立新 聞台採訪中心主任,然並無實質審核新聞稿之義務及情事; 被告丁○○之職務僅為攝影,所為新聞影像畫面均為客觀事 實之影像,並無主觀或刻意編造之處,系爭報導文字內容撰 寫與其無關;被告甲○○並無參與系爭報導採訪、查證及文 字稿內容之撰寫,僅依編輯台提供之文字稿播報等語。伍、經查:
一、被告戊○○、丙○○、甲○○、丁○○分別擔任三立新聞台 採訪中心主任、文字記者、主播記者及攝影記者,系爭報導 係經被告戊○○主持之採訪會議同意採訪,被告丙○○進行 採訪並撰寫文字稿及設定新聞標題,被告丁○○負責拍攝新 聞影像畫面(含同步聲音),被告甲○○播報等節,為被告 戊○○、丙○○、甲○○、丁○○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 155 頁至反面),該部分事實先堪認定。又103 年3 月6 日 專題新聞播出後,自訴人於103 年3 月7 日致電被告戊○○ 及發表聲明稿以澄清上開報導內容,嗣三立新聞台另行做成 103 年3 月7 日專題新聞乙情,為自訴人及被告等人均不爭 ,並有自訴人所具聲明稿1 份在卷可稽(見103 年度審自字 第13號卷第35頁),同堪認定。
二、系爭報導完整內容詳如下載,報導內容確有如附表編號一至 四所示之新聞標題及言論,為自訴人及被告4 人均不爭(見 本院卷第155 頁及反面),並有卷附系爭報導檔案內容光碟 1 片、系爭報導內容逐字譯文1 份及103 年3 月7 日第1 段 專題新聞畫面擷取列印資料1 紙附卷可稽(見103 年度審自 字第13號卷第29頁、第31頁至第34頁、第36頁至第38頁反面 ),堪以認定。
㈠、103 年3 月6 日第1 段專題使用「惡教授」、「缺課教授」 等標題,新聞內容如下:
主播:「研究所的所長無故不到學校,沒有想到現在被學生 投訴到教育部,現在所長卻惱羞成怒,還找學生的麻煩。我 們來看三立新聞今天獨家接獲到,就是這個海洋大學法研所 的所長,學生就說他常常無故不到學校,讓學生找不到人, 學生很生氣,投訴到教育部,但是教育部要求校方介入調查 ,所以就把檢舉函再交回了所長手上,現在所長一看這樣的 檢舉函,惱羞成怒了,直接跑到班級上大罵,還要學生罰站 ,整個過程超過了半個小時,甚至還影射學生們是垃圾,現 在惡形惡狀全部都被錄了下來。」記者:「講得滔滔不絕, 海洋大學法律研究所所長乙○○,頂著留學德國博士學位開 班授課,但課堂上發言卻被爆料不把學生當人看。」錄音:
「海法所不必再當資源回收車,我們可以挑學生了,你看寫 這個什麼陳情書,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沒有常識也要看電 視,全中華民國有哪一個主管、哪一個系所主管在打卡上下 班?說我每週曠職兩、三天,只有二、四來學校,我上個學 期禮拜一就有課了。」記者:「脫序發言意外流了出來,就 因為這位惡霸教授遭學生指控平常很少到校上課,不然就是 遲到早退,學生忍無可忍投訴教育部,但沒想到檢舉函卻被 轉到乙○○手上,讓他拿著繼續罵。」錄音:「不要搞這種 下三濫的手段,你真的是沒有出息,你至少要用個我在薇閣 什麼的,讓人家登個1 個禮拜,登個3 天也可以。你弄人家 ,人家塞爆屁股都不想塞,你這樣爆我都不想登的東西,有 點出息好不好。我一定會好好彌補你,我的評分決定你將來 會不會畢業。」記者:「乙○○拉著分貝、拍桌語帶威脅, 還以資源回收影射學生是垃圾,在場學生就怕畢不了業,沒 人敢坑聲。」受訪者(新聞畫面標示為學生):「學生都叫 到前面去,叫他們站在那邊罰站,然後就罵他們說海法所是 不得已去年才收他們的,罵他們是資源回收。」記者:「乙 ○○動怒,課堂上一罵超過半小時,但學生向教育部檢舉, 沒看到教育部或校方調查,檢舉函卻落到所長手上。」受訪 者(新聞畫面標示為學生):「顯然校長根本沒有進行檢舉 ,而且和所長站在一起來笑學生說怎麼去寫這種檢舉函,我 覺得滿不可思議的。」記者:「投訴學生指證歷歷,乙○○ 為人師表,被錄下來的句句發言都已經違背專業倫理。」等 語。
㈡、103 年3 月6 日第2 段專題使用「惡教授」、「『譙』生黑 函檢舉」等標題,新聞內容如下:
主播:「真的是有講出『畢業掌握在我手裡』嗎?讓大家覺 得很好奇,難道所長你真的是沒有在上課時間出現在現場嗎 ?今天我們也來到了海洋大學直擊,就發現明明一看課表應 該是所長的上課時間,沒有想到人也真的不在教室裡面,教 室空無一人空盪盪的情況,不過助教說是因為隔週上課的緣 故,現在還在調查。不過過去這個所長的作風引發很多爭議 ,包括很多年下來都拿了教育部跟國科會的案子,當然這樣 的研究經費也是公帑付的,那怎麼可以不到學校上課呢?今 天問到了這位所長,不過所長卻反而指控說是學生學業表現 太差了,才會來挾怨報復。」記者:「擔任座談會主講,穿 藍色襯衫的就是乙○○,看來跟師生互動尋常,卻被爆料對 學生出言恐嚇,乙○○反指是學生課業表現太差挾怨報復。 」自訴人:「可能我課堂上的要求比較高,有些學生可能他 考試成績不好,我那天也有跟學生解釋過,這個同學為什麼
期末考會考了37分。所以這純粹只是因為學業成績上的要求 ,讓他無法接受。」記者:「乙○○喊冤,在海大法研所任 職多年,99年起擔任所長,最高學歷是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 博士。但有學生私下透露乙○○從99年當上所長後,常常找 不到他人,有時候也不來學校。三立新聞走訪時,確實應該 是乙○○的上課時間,教室卻空無一人,助教說是因為隔週 上課的緣故。不過看看乙○○自我介紹的簡歷,居然從2006 年之後就沒有著作發表,讓人匪夷所思。同僚也透露乙○○ 對學生要求嚴格,脾氣差了些。」受訪者(新聞畫面標示為 同僚):「他平常就很認真,真的是很認真,我們所長很嚴 格,所以個人作風我們就很難批評,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個 性,我也有勸他。」記者:「對於乙○○作風,同僚不願多 談,也難以置信他居然在課堂上如此咆哮,確實不像為人師 表的典範。」等語。
㈢、103 年3 月7 日第1 段專題使用「獨,狂妄教授譙罵生,撂 狠話」、「自爆遭檢舉,溢領加班費」等標題,新聞內容如 下:
主播:「三立新聞在昨天獨家踢爆了海洋大學法研所的所長 乙○○,被學生爆料說不到學校,沒有想到被投訴了,居然 這位所長還跑回去恐嚇學生,甚至還放話說:『如果你不道 歉的話就不能畢業』。雖然這位所長是通通否認了,不過今 天爆料學生直接拿出了一刀斃命的錄音檔,強調所長的確有 說出這樣的話,尤其今天我們也獨家訪問到了助教,助教也 說了,其實所長有兼任行政職,照理來講原本1 個星期要到 學校5 天,不過這位所長1 個星期只到學校兩、三次,等於 是直接踢爆他的謊言。」記者:「海大法研所長乙○○惡行 惡狀曝光,事隔1 天他通通否認,爆料學生再丟一刀斃命錄 音光碟。」錄音:「給你1 個禮拜的時間來跟我懺悔,超過 1 個禮拜我就提告,我這裡有教育部的來文,我只要把教育 部的承辦人傳為證人,你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你是誰,我的評 分決定你將來會不會畢業。」記者:「錄音內容清清楚楚, 乙○○仗勢法律專業要求學生道歉,還威脅讓爆料學生畢不 了業,只是所長身兼行政職,照理說一到五都要到學校,但 偏偏助教這番話漏了餡。」錄音(新聞畫面標示為助教): 「他在家裡就是可以處理行政的東西。他大概1 個禮拜來兩 到三次。只來兩到三次這樣。就是所長上班時間應該是5 天 。然後他就是兩天沒來。」記者:「助教證實1 週兩天沒來 算是常態,因為乙○○家住桃園,海大校園遠在基隆,要看 他出現實在不容易,但乙○○囂張嗆學生,全班沒人敢吭聲 ,對惡霸行徑他一概撇清,爆料學生堅持控訴到底。」受訪
者(新聞畫面標示為學生):「所有的證據都已經非常地明 顯,所長居然還公然說謊,更讓我們覺得說是法律系的所長 這樣的行為,覺得很不恥。」記者:「爭議作為乙○○是否 被冤枉,隨著錄影檔現形,證據會說話。」等語。該段新聞 並於畫面中使用「曠職?遲到早退?」等文字。㈣、103 年3 月7 日第2 段專題使用「狂妄教授」等標題,新聞 內容如下:
主播:「真的有這樣的流氓教授嗎?其實整件事情爆發之後 ,這位所長還特別打電話到三立新聞說他真的沒有不到學校 去,不過卻也意外自爆說他之所以會被學生投訴,是因為長 期溢領薪水。」記者:「見到記者上門,助理不斷阻擋鏡頭 就是要替教授擋子彈,而遭到指控的就是他,海大法研所所 長乙○○,現在又傳出投訴到教育局的黑函指出,乙○○還 長期溢領薪水,但透過電話,他嚴詞反駁。」電話錄音:「 (記者)有溢領薪水這個狀況嗎?(自訴人)沒有這種事情 ,我現在不想再回答妳的問題,我自己也可以跟妳講,我沒 有遲到早退過,而且很簡單就可以查得到,也不必來找我。 」記者:「乙○○一概否認,但校方似乎站在同一陣線,力 挺到底。校長以開會為由,躲在會議室避不見面。」受訪者 (新聞畫面標示為海大主任秘書莊季高):「已經跟所長談 過了,都處理過了,所以我想應該是沒有問題了。」記者: 「爆出爭議的乙○○留學德國,也曾在NCC 國家通訊傳播會 的演講上擔任德文翻譯,幾年前在東吳大學及育達科大任職 助理教授,在昔日同事的回憶裡,多半是蜻蜓點水,下了課 拍拍屁股走人。」電話錄音(新聞畫面標示為東吳大學法律 系辦):「1 個禮拜來1 次而已。老師上完課就走了。」記 者:「乙○○儘管義正嚴辭,撇清同學所有黑函指控,但無 風不起浪,所長也只能捫心自問。」等語。
三、系爭報導被訴涉犯加重誹謗罪嫌部分:
㈠、按言論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培養多元意 見等多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 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 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惟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 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上之誹謗罪即 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亦即該罪構成要件 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 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
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 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 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該指摘或傳述 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 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 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 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 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刑法第310 條之處罰 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 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 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刑 法第311 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 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 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著有解釋。 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 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以善 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 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 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 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 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 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56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揆諸上開說明,被 告戊○○、丙○○、甲○○是否成立誹謗罪,非以被告等人 所為系爭報導內容是否完全真實為斷,應以其內容有無依憑 ,是否經查證而得以延伸、評論,抑或輕率妄言、刻意虛構 而論,是如能證明被告等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為之言論應屬 真實,或其意見表達未逾合理評論範疇,即無誹謗之故意, 不得以誹謗罪相繩。
㈡、有關自訴人到課及出勤狀況部分(即附表編號一之2 、一之 5 、二之2 、三之2 、三之4 ):
⒈ 被告丙○○辯稱:系爭報導係因自訴人之學生向立法委員辦 公室陳情,國會助理聯繫三立新聞台派員求證採訪,立委助 理當面交付學生檢舉函1 份予伊,並告知該學生身份,經立 委助理徵詢學生意願後,將其聯絡資料予伊,由伊自行與該 陳情人聯繫;103年3月5日三立新聞台內部知道有此消息來 源,當日晚上告知政治組組長、採訪中心主任即被告戊○○ ,其等開會後決定要採訪該則新聞,伊與攝影記者即被告丁
○○即於103年3月6日下午至海洋大學採訪等語(見本院卷 第193頁反面、第204頁、第151頁),核與被告戊○○陳稱 :伊是採訪中心主任,主要工作為主持採訪會議,在採訪會 議中,各組組長會將今日新聞題材提出,由採訪會議決定題 材取捨,系爭報導係103年3月6日當天伊在採訪會議中決定 採訪的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反面)大致相符,被告等人復 提出學生檢舉函1 份、助教對談錄音及自訴人談話錄音檔案 光碟1 片以資為佐。參諸學生檢舉函所載內容,旨係指摘自 訴人於103 年2 月22日所為談話內容及情狀不當,且該檢舉 函內所載自訴人談話內容,與本院勘驗自訴人談話錄音檔案 所得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156 頁反面、第158 頁至第162 頁),自訴人復不爭執錄音內容確為其所為談話(見本院卷 第157 頁);另助教對談錄音內容,確為海洋大學海法所行 政組員己○○與該所學生之對話乙節,亦據證人己○○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此係伊與海法所在職專班1 個伊認得的學生 之談話等語(見本院卷第184 頁至反面),堪信被告等人辯 稱上開資料係陳情人即自訴人學生所提供乙節,尚非無稽。 況佐以自訴人於被告丙○○採訪系爭報導時陳稱:「可能我 課堂上的要求比較高,有些學生可能他考試成績不好,我那 天也有跟學生解釋過,這個同學為什麼期末考會考了37分。 所以這純粹只是因為學業成績上的要求,讓他無法接受。」 等語,有103 年3 月6 日第2 段專題新聞內容逐字譯文在卷 可稽(見103 年度審自字第13號卷第33頁反面),足見被告 等人為製作系爭報導向自訴人查證採訪時,亦曾告以接獲其 學生陳情之情,自訴人始行解釋、說明陳情人此舉動機,是 以被告等人辯稱製作系爭報導係源於確切消息來源,並非基 於毀損自訴人名譽之惡意,蓄意憑空杜撰乙節,尚非無據。 ⒉ 又被告丙○○、丁○○於103 年3 月6 日至海洋大學進行採 訪之時,依該校公布課表所示確為自訴人表定課程時間,惟 自訴人實際並未上課乙情,為自訴人所不爭(見本院卷第 100 頁),並有自訴人所具聲明稿第3 點可資參照(見103 年度審自字第13號卷第35頁),實堪確定。自訴人固指稱: 該週不上課之事早已通知選課學生,此為略加查證就可得知 之事實,被告等人刻意不查證,或明知而故意歪曲事實,而 以「教室空無一人」之畫面誤導觀眾云云(見本院卷第100 頁至第101 頁)。惟被告丙○○辯稱:伊採訪當日2 次到所 辦時,自訴人都不在所辦內,後來伊到課堂教室,發現教室 內沒有老師也沒有學生,伊認為是缺課,就再次到所辦詢問 為何課表有課卻沒有上課,當時所辦內有3 個人,伊主觀上 認為渠等都是助教,其中1 人回答伊說是隔週上課等語(見
本院卷第187 頁)。而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記者 來採訪的那個學期,自訴人開的課都是隔週上課,但公布課 表並未寫明是隔週上課,因學校系統無法做隔週上課的標示 ,但一開始都有向學生說明,學生都知道;被告丙○○來採 訪當日,伊與自訴人一起去開會,被告丙○○至所辦詢問為 何自訴人沒在教室上課之事時,伊不在場,當時所辦內有其 他人員在,伊不知道是否有其他人為被告丙○○詢問上情等 語(見本院卷第186 頁、第187 頁反面)。又該所公布課表 既明示為自訴人表定課程,且未註明隔週上課,然系爭報導 口述旁白稱:「今天我們也來到了海洋大學直擊,就發現明 明一看課表應該是所長的上課時間,沒有想到人也真的不在 教室裡面,教室空無一人空盪盪的情況,不過助教說是因為 隔週上課的緣故,現在還在調查。」等情,足見被告丙○○ 既非該校學生,倘未詢問該校相關人員,當無知悉自訴人斯 時實際未上課係因「隔週上課」之故,是被告丙○○所稱其 求證對象為證人己○○乙節雖經證人己○○否認在案(見本 院卷第185 頁、第187 頁),然其辯稱於採訪當日確曾向相 關人員查證自訴人未上課之原因,且於報導時說明上情等語 ,應屬非虛。
⒊ 又依證人己○○與該所學生對談錄音內容所示:「學生稱: (自訴人)平常就不會來?己○○稱: 對,因為其實習慣了 之後,有時候簽公文什麼的,我都會盡量在這兩天就把它處 理完,所以平常他其實不太需要來學校。學生稱: 所以簡助 教你說平常他當所長幾乎都不太需要來學校?己○○稱:對 ,因為我們兩個是用EMAIL 跟傳檔案,其實也不太需要所長 來,除非是開會,因為他在家裡可以處理行政的東西,他在 家裡可以簽公文……。己○○稱:正常來說的話,1 個禮拜 所長上班時間應該是5 天,其實他也只有兩天沒來而已阿。 學生稱:只有兩天沒來而已?己○○稱:對阿,實際上這樣 算起來,他其實只有兩天沒有來,因為他1 個禮拜來2 到3 天。」等情,有上開對話錄音光碟1 片及對話譯文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90頁、第210 頁至第211 頁),復據證人己○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譯文所示內容,是伊與1 個認得 的在職專班學生間之談話,該談話係發生在新聞播出前,是 期末考後、農曆過年前寒假期間的午休時間等語(見本院卷 第184 頁及反面),是證人己○○確有為上述言論之事實, 堪可認定。另由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教師出勤時 間採責任制,伊是依照這個在上下班等語(見本院卷第199 頁反面),足見自訴人並非每日到勤之事實,亦堪認定。被 告等人據證人己○○與學生之對談錄音內容,而為如附表編
號三之2 所示言論,難謂與明知不實而故意傳述不實言論之 誹謗罪構成要件相合。
⒋ 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3 年3 月 6 日、7 日採訪系爭報導時擔任攝影,被告丙○○有在校園 內採訪海法所學生,當天上課學生並不多,伊與被告丙○○ 在校園中一直尋找學生,印象中是採訪從海法所辦公室、法 研所教室走出來,以及搬著學校道具的學生,那天訪問大約 6 、7 個學生,有一半不願意接受採訪,被告丙○○問問題 時,有告知受訪學生採訪來意,並詢問受訪者是否為海法所 學生,或是有無上過自訴人的課,若受訪者不是海法所學生 ,伊們就不會再繼續追問,倘若受訪者是學生且回答清楚, 伊們則會接著問有關上課的問題,當時有學生提到對自訴人 的印象不太好,因為自訴人脾氣不好,也有學生提到自訴人 沒有來上課等語(見本院卷第188 頁反面至第191 頁反面) ,核與被告丙○○辯稱其有採訪校內3 名學生,採訪內容包 含自訴人有無缺課事實、平常待人處事及受訪人對其印象, 有受訪學生表示自訴人有缺課情事等情(見本院卷第152 頁 、第204 頁)大致相符。而刑事訴訟法就證據之證明力,採 自由心證主義,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況下,由 法院本於確信,綜合全辯論意旨予以判斷,本院審酌證人丁 ○○就其與被告丙○○選擇受訪學生之狀況、採訪時具體情 形及渠等訪問時詢問問題之先後順序及受訪學生之回應內容 等細節,均能清楚描述,茍非親自聞見,當無具體為前揭證 述之可能,證人丁○○復經具結而為證言真實性之擔保,自 訴代理人空言指稱證人丁○○與被告丙○○為共同正犯,所 述難以採信云云,應非可採。
⒌ 綜觀上情,系爭報導固確有自訴人所指如附表編號一之2 、 一之5 、二之2 、三之2 、三之4 所示言論,惟以系爭報導 前後內容整體觀之,被告等人所為如附表編號一之2 、一之 5 所示言論,係引述學生檢舉之具體內容,旨在說明系爭報 導背景事實,而如附表編號二之2 所示言論雖有指稱採訪時 見自訴人表定課程教室內空無一人之情,惟旋即附帶說明相 關人員解釋未上課之原因,並稱此情仍待調查,故難逕認前 揭言論,係被告等人基於誹謗之實質惡意所為。再被告等人 因陳情人檢舉而取得前揭檢舉函及錄音光碟等資料後,主觀 上基於陳情人為自訴人學生之身份而認前揭資料為可信,至 學校採訪時復親見自訴人確有未於表定課程到課之情,另據 受訪學生指稱自訴人有缺課情事,是被告等人主觀上認有相 當理由確信陳情人指摘之事為真,且尚無蓄意杜撰虛偽內容 之情形,亦未逸脫扭曲查證所得範圍,縱自訴人指稱報導內
容未必與客觀事實相符,仍難遽認被告等人主觀上係故意傳 述不實而具誹謗之惡意。又兼任行政職之大學教師到課狀況 及出勤情形,事涉高等教育及學術研究之品質,而與公共事 務相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等人雖以「直接踢爆謊言 」、「無故不到校」、「曠職?遲到早退?」等言論,質疑 自訴人所言與被告等人採訪查證情形不符,並評論自訴人倘 無正當理由未到勤可能涉及曠職或遲到、早退之事,然此應 屬被告等人意見表達之範疇,且與系爭報導內容指摘之前揭 具體事項間,有相當關係而未偏離,難認係以損害自訴人之 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並尚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揆諸前揭 說明,自難遽以誹謗罪責相繩。
㈢、有關自訴人談話內容及情狀部分(即附表編號一之3 、一之 6 、一之7 、一之8 ):
⒈ 被告等人提出之自訴人談話錄音,確為自訴人於103 年2 月 22日向學生發表談話所述,嗣經被告丙○○將部分錄音內容 剪接摘入系爭報導等情,為自訴人及被告等人所不爭(見本 院卷第155 頁反面),並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錄音檔案無訛 ,有談話錄音檔案光碟1份及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90頁、第156頁反面、第158頁至第162頁), 先堪認定。
⒉ 細繹前揭錄音內容,自訴人於長達25餘分鐘之談話中,以遭 學生檢舉一事為主軸,先解釋該名學生檢舉之動機及目的、 次陳明遭檢舉之具體內容,復就前揭檢舉內容一一駁斥,再 表明嗣後教學方式及評分規則之規劃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 及附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6頁反面、第158頁至第162 頁),佐以103年3月7日自訴人出具之聲明稿上載:「二、 本人之前係遭黑函誣陷『濫權浮報加班經費』、『未依規定 到班』、『只有二、四上班』及『每週曠職三天』等莫須有 的指控,所以二月二十日早上特別召集該所全體碩專班學生 舉行所長座談會,期許學生努力讀書,不要惡意破壞所的名 譽。當日是罵『下三濫』的黑函,不是罵學生。並且告訴學 生,想要從海法所畢業,不是那麼容易,一定要努力,並無 『威脅學生』」等語(見103年度審自字第13號卷第35頁) ,足見自訴人所為上開談話,確與其收到學生檢舉函一事密 切相關。
⒊ 再整體觀察該段錄音內容所示,自訴人於談話過程中,確曾 稱:「把我講的話當放屁一樣,海法所立所到現在,只有老 師告老師,沒有學生告老師」、「為什麼會寫出這種搞不清 楚基本法律關係的陳情信,到外面去丟人現眼……,你至少 要弄個什麼在薇閣什麼的,讓人家登個1 個禮拜,登個3 天
也可,你讓人家塞爆屁股都不想塞,人家報紙都不想登的東 西,有點出息好不好」等語,復多次聽聞拍打桌子之聲音, 業經本院勘驗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足參(見本 院卷第156 頁反面、第158 頁至第162 頁),益見自訴人確 因遭檢舉一事於談話時情緒激動,再自訴人亦自承談話當日 因教室座位不夠,多數學生無座位可坐(見本院卷第97頁反 面),是被告等人於系爭報導中,以如附表編號一之3 、一 之8 所示之「惱羞成怒」、「大罵」、「要學生罰站」、「 違背專業倫理」等語,解讀、評論自訴人上開談話內容及情 狀,應屬被告等人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前揭具體 事實有關之意見或評論,縱使用語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 惟仍在合理評論之範疇內,要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再 者,被告等人將如附表編號一之6 所示自訴人談話片段剪輯 入系爭報導內,客觀上究非傳述虛偽事實,其等縱有剪接自 訴人前揭錄音談話內容並加以調整前後順序之情形,然新聞 報導具有於有限時間內呈現新聞焦點之需求,觀諸被告等人 剪接自訴人談話之結果,並未憑空創設或刻意扭曲自訴人談 話內容,復核與系爭報導所指摘之具體事項間,無逸脫相當 關係之範疇,是難遽認被告所為前揭言論及剪接自訴人談話 等行為,係以損害自訴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又被告等人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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