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高憶婷
章華貴
楊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7月17日以104年度補字第3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10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4年7月2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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