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14號
KLDV,104,補,414,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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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王嘉玲
被   告 陳乖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乖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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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