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12號
KLDV,104,補,41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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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廖惠敏
被   告 廖憲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憲彰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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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