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83號
KLDV,104,補,38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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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廣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71,037元(即以原
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299,58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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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