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82號
KLDV,104,司促,6682,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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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8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林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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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