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392號
KLDV,104,司促,6392,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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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亞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暨按月計付百分之二
  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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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