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89年度,588號
TPHV,89,重上,588,200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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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八八號
   上 訴 人 華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龍華
   被上訴人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 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 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蕭 艿 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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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