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262號
KLDV,104,司促,6262,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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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玉娟
債 務 人 張文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
  ,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八計算之利息;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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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