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租公有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25號
CYDA,103,簡,25,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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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安鐵眠
      安春嶺
      安麗鳳
      石安麗花
      安麗珠
      安麗華
      安雅伶
      安雅玫
      安琪梅
      羅明書
      羅俊巍
      羅俊天
      羅瑤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
代 表 人 杜力泉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溫明正
      劉雨晃
參 加 人 麗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賢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麗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父安猛川(已於民國77年死亡)原長期與 被告簽訂租地造林契約書承租嘉義縣阿里山鄉(原吳鳳鄉○ ○○村○○段 000地號原住民保留地(下稱系爭土地)造林 ,租賃契約期間為66年8月20日起至76年8月20日,租期屆滿 前曾檢具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續租,然被告未於法定期限內 作出處分。且被告於租期屆滿前之74年11月21日已另與參加 人麗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景公司)訂定租賃契 約。原告嗣於101年7月20日向被告陳情請求行使系爭土地之 承租人權益,被告以 102年11月19日阿鄉觀字第0000000000 號函覆原告查無相關續租資料。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



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查本件原告訴請判命被告應准予將系爭土地出租予原告。惟 參加人麗景公司與被告間就該筆土地目前簽訂有原住民保留 地租賃契約。是本件訴訟結果將對參加人麗景公司之法律上 利益有所影響,且兩造就該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乙事均 具狀表示無意見,故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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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