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20號
CYDV,104,家訴,20,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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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蕭鏜浤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李政昌律師
被   告 陳文雄
      蔡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蔡子聰
被   告 陳瑞瑤
      黃富美
      陳秋琴
      陳秋梅
      蕭鏜海
      蕭鏜順
      蕭素蘭
      蕭麗慎
      羅聖博
      羅春暄
      羅人仙
      蕭慧珍
      羅婉如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
被   告 陳文通
      陳松田
      陳維原
      林慶昌
      林幸慧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陳月秀
被   告 陳維堯
      史壽祥(即陳瑞眞之承受訴訟人)
      史慧琴(即陳瑞眞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珍
      陳淑賢
      陳以馨
      陳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國軒
被   告 洪陳玉梨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馨
被   告 陳春安
      陳鐘雪子
      陳盧月英
      賴陳金月
訴訟代理人 賴萬吉
被   告 黃李秀蓮
      官文斌
      官文傑
      官淑惠
      官淑薰
      陳承富
      陳美惠
      陳俊宏
      陳俊成
      陳美珍
      陳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被繼承人陳才明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分割方式」欄所示方法分歸兩造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被告陳文雄陳瑞瑤黃富美陳秋琴陳秋海蕭鏜海蕭鏜順蕭素蘭蕭麗慎羅聖博羅春暄羅人仙、蕭慧 珍、羅婉如陳維堯史壽祥史慧琴陳淑賢陳以馨洪陳玉梨陳玉馨陳春安陳鐘雪子盧月英黃李秀蓮官文斌官文傑官淑惠官淑薰陳承富陳美惠、陳 俊成、陳美珍陳美君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按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次按當事 人死亡者,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 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04年1月5日提起本 件分割遺產,嗣被告陳瑞眞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104年1月18 日死亡,原告聲明由史壽祥史慧琴承受訴訟,業經原告提



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是原告依法具狀聲明渠等承 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坐落嘉義市○○段000○000○000地號土 地(以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兩造被繼承人陳才明與其他人分 別共有,被繼承人於34年3月21日死亡後,由其母親陳徐甚 繼承系爭土地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陳徐甚嗣於37年1月29 日死亡,系爭土地被繼承人應有部分由被繼承人兄弟繼承後 ,經多次再轉繼承,嗣為其他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處分,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完畢,且將被繼承人應有部 分出售所得價金新臺幣(下同)4,210,709元提存本院,由 兩造公同共有,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兩造間並無不得 分割遺產之約定,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提 存於法院之價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陳文雄黃富美陳秋琴陳秋海蕭鏜海蕭鏜順蕭素蘭蕭麗慎陳維堯史壽祥史慧琴陳淑賢、陳以 馨、洪陳玉梨陳玉馨陳春安陳鐘雪子盧月英、黃李 秀蓮、官文斌官文傑官淑惠官淑薰陳承富陳美惠陳俊成陳美珍陳美君等未到庭為任何表示亦未提出書 狀陳述意見;被告陳瑞瑤羅聖博羅春暄羅人仙、蕭慧 珍、羅婉如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自行或委任訴 訟代理人到庭表示同意原告請求;被告蔡陳月嬌陳文通陳松田陳維原林慶昌林幸惠張陳月秀陳淑珍、陳 義雄、賴陳金月陳俊宏則自行或委由訴訟代理人到庭,並 均陳稱同意原告主張。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繼承人陳才明於34年3月21日死亡,遺有與他人共有之系 爭土地,其應有部分由其母陳徐甚繼承。
㈡、陳徐甚嗣於37年1月29日死亡,繼承自陳才明之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由陳徐甚其他子女繼承。
㈢、系爭土地於103年1月21日,經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 定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完畢,被繼承人應有部分售得價 金扣除稅金、規費後,餘款共計4,210,709元,已於103年10 月23日提存本院,經輾轉繼承後,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繼 分比例公同共有。
㈣、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間亦未以契約協議 不分割遺產。
五、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同一順序之繼承 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



於34年3月21日死亡後,所遺留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 由其母陳徐甚繼承,嗣其母於37年1月29日死亡,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所有權則由陳徐甚其他子女等繼承,其後系爭土地 於103年1月21日,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決 議出售,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被繼承人應有部分售得價 金扣除規費及稅金,餘款4,210,709元,已於103年10月23日 提存本院,兩造均為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依附表一所示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提存書、提存人名冊、受通知人名 冊、繼承系統表、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戶籍謄本 、買賣契約書、提存價款及稅捐明細表、系爭土地移轉登記 之相關資料(見本院卷㈠第7頁至第12頁、第68頁至第112頁 、第130頁至第132頁背面、第185頁至第189頁、第196頁至 第197頁;卷㈡第9頁至第58頁、第100頁至第101頁;卷㈢第 3頁至第195頁;卷㈣第3頁至第330頁)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
六、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 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 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 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 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 共有,亦為民法第824條第2、3、4項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 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被繼承人並未立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 ,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更無禁止分割遺產之約定 各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因兩造就系爭遺產不能到場協議 分割,復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 即無不合,兩造間就被繼承人所遺留目前提存本院之系爭土 地售得價金4,210,709元,應如何分割?經查,被繼承人死 亡後所留遺系爭土地,既已經共有人依法予以出售,於支付 移轉登記所應繳納之規費及稅金後,僅餘本院提存所103年 度存字第522號提存書所載之提存物4,210,709元及利息,本 院審酌其性質非不能以原物分配,原告及到庭被告均同意分 配原物,故每人依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除不盡者,以 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個位數)予以計算分配金額,因有餘數 之故,經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仍有餘額5元,原告及到



庭被告表示同意由本院決定餘額之分配取得者,因僅有被告 盧月英陳俊宏、陳俊成陳美珍陳美君5人應繼分相同 ,因此將該餘額,調整分配由被告盧月英陳俊宏、陳俊成陳美珍陳美君每人各多分得1元,是兩造依其應繼分配 取得之遺產數額如附表二分配結果欄所示。
七、綜上所述,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原告依民法第1164 條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人分割被繼承人所遺留 提存於本院提存所103年度存字第522號金額,為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予敘明。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但書 、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附表一:兩造應繼分比例
┌──┬─────┬─────────────┐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及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
│ │ │ │
├──┼─────┼─────────────┤
│1 │蕭鏜浤 │ 1/175 │
├──┼─────┼─────────────┤
│2 │陳文雄 │ 1/35 │
├──┼─────┼─────────────┤
│3 │蔡陳月嬌 │ 1/35 │
├──┼─────┼─────────────┤
│4 │陳瑞瑤 │ 1/25 │
├──┼─────┼─────────────┤
│5 │黃富美 │ 1/140 │
├──┼─────┼─────────────┤
│6 │陳秋琴 │ 1/140 │
├──┼─────┼─────────────┤
│7 │陳秋梅 │ 1/140 │
├──┼─────┼─────────────┤
│8 │蕭鏜海 │ 1/175 │




├──┼─────┼─────────────┤
│9 │蕭鏜順 │ 1/175 │
├──┼─────┼─────────────┤
│10 │蕭素蘭 │ 1/175 │
├──┼─────┼─────────────┤
│11 │蕭麗慎 │ 1/175 │
├──┼─────┼─────────────┤
│12 │羅聖博 │ 1/175 │
├──┼─────┼─────────────┤
│13 │羅春暄 │ 1/175 │
├──┼─────┼─────────────┤
│14 │羅人仙 │ 1/175 │
├──┼─────┼─────────────┤
│15 │蕭慧珍 │ 1/175 │
├──┼─────┼─────────────┤
│16 │羅婉如 │ 1/175 │
├──┼─────┼─────────────┤
│17 │陳文通 │ 1/35 │
├──┼─────┼─────────────┤
│18 │陳松田 │ 1/140 │
├──┼─────┼─────────────┤
│19 │陳維原 │ 1/50 │
├──┼─────┼─────────────┤
│20 │林慶昌 │ 1/50 │
├──┼─────┼─────────────┤
│21 │林幸慧 │ 1/50 │
├──┼─────┼─────────────┤
│22 │張陳月秀 │ 1/35 │
├──┼─────┼─────────────┤
│23 │陳維堯 │ 1/50 │
├──┼─────┼─────────────┤
│24 │史壽祥 │ 1/50 │
├──┼─────┼─────────────┤
│25 │史慧琴 │ 1/50 │
├──┼─────┼─────────────┤
│26 │陳淑珍 │ 1/75 │
├──┼─────┼─────────────┤
│27 │陳淑賢 │ 1/75 │
├──┼─────┼─────────────┤
│28 │陳以馨 │ 1/75 │




├──┼─────┼─────────────┤
│29 │陳義雄 │ 1/10 │
├──┼─────┼─────────────┤
│30 │洪陳玉梨 │ 7/90 │
├──┼─────┼─────────────┤
│31 │陳玉馨 │ 7/90 │
├──┼─────┼─────────────┤
│32 │陳春安 │ 1/20 │
├──┼─────┼─────────────┤
│33 │陳鐘雪子 │ 1/60 │
├──┼─────┼─────────────┤
│34 │盧月英 │ 1/100 │
├──┼─────┼─────────────┤
│35 │賴陳金月 │ 1/20 │
├──┼─────┼─────────────┤
│36 │黃李秀蓮 │ 1/10 │
├──┼─────┼─────────────┤
│37 │官文斌 │ 1/90 │
├──┼─────┼─────────────┤
│38 │官文傑 │ 1/90 │
├──┼─────┼─────────────┤
│39 │官淑惠 │ 1/90 │
├──┼─────┼─────────────┤
│40 │官淑薰 │ 1/90 │
├──┼─────┼─────────────┤
│41 │陳承富 │ 1/60 │
├──┼─────┼─────────────┤
│42 │陳美惠 │ 1/60 │
├──┼─────┼─────────────┤
│43 │陳俊宏 │ 1/100 │
├──┼─────┼─────────────┤
│44 │陳俊成 │ 1/100 │
├──┼─────┼─────────────┤
│45 │陳美珍 │ 1/100 │
├──┼─────┼─────────────┤
│46 │陳美君 │ 1/100 │
└──┴─────┴─────────────┘
附表二
提存金額4,210,709元按各提存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之金額┌──┬─────┬────┬─────┬──────┐




│編號│ 姓 名 │ 應繼分 │比例分配提│分割方式(兩 │
│ │ │ │存金額(元)│造分配取得金│
│ │ │ │ │額) │
├──┼─────┼────┼─────┼──────┤
│1 │蕭鏜浤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2 │陳文雄 │1/35 │120305.971│120,306元 │
├──┼─────┼────┼─────┼──────┤
│3 │蔡陳月嬌 │1/35 │120305.971│120,306元 │
├──┼─────┼────┼─────┼──────┤
│4 │陳瑞瑤 │1/25 │168428.36 │168,428元 │
├──┼─────┼────┼─────┼──────┤
│5 │黃富美 │1/140 │30076.492 │30,076元 │
├──┼─────┼────┼─────┼──────┤
│6 │陳秋琴 │1/140 │30076.492 │30,076元 │
├──┼─────┼────┼─────┼──────┤
│7 │陳秋梅 │1/140 │30076.492 │30,076元 │
├──┼─────┼────┼─────┼──────┤
│8 │蕭鏜海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9 │蕭鏜順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0 │蕭素蘭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1 │蕭麗慎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2 │羅聖博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3 │羅春暄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4 │羅人仙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5 │蕭慧珍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6 │羅婉如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7 │陳文通 │1/35 │120305.971│120,306元 │
├──┼─────┼────┼─────┼──────┤
│18 │陳松田 │1/140 │30076.492 │30,076元 │
├──┼─────┼────┼─────┼──────┤




│19 │陳維原 │1/50 │84214.18 │84,214元 │
├──┼─────┼────┼─────┼──────┤
│20 │林慶昌 │1/50 │84214.18 │84,214元 │
├──┼─────┼────┼─────┼──────┤
│21 │林幸慧 │1/50 │84214.18 │84,214元 │
├──┼─────┼────┼─────┼──────┤
│22 │張陳月秀 │1/35 │120305.971│120,306元 │
├──┼─────┼────┼─────┼──────┤
│23 │陳維堯 │1/50 │84214.18 │84,214元 │
├──┼─────┼────┼─────┼──────┤
│24 │史壽祥 │1/50 │84214.18 │84,214元 │
├──┼─────┼────┼─────┼──────┤
│25 │史慧琴 │1/50 │84214.18 │84,214元 │
├──┼─────┼────┼─────┼──────┤
│26 │陳淑珍 │1/75 │56142.786 │56,143元 │
├──┼─────┼────┼─────┼──────┤
│27 │陳淑賢 │1/75 │56142.786 │56,143元 │
├──┼─────┼────┼─────┼──────┤
│28 │陳以馨 │1/75 │56142.786 │56,143元 │
├──┼─────┼────┼─────┼──────┤
│29 │陳義雄 │1/10 │421070.9 │421,071元 │
├──┼─────┼────┼─────┼──────┤
│30 │洪陳玉梨 │7/90 │327499.588│327,500元 │
├──┼─────┼────┼─────┼──────┤
│31 │陳玉馨 │7/90 │327499.588│327,500元 │
├──┼─────┼────┼─────┼──────┤
│32 │陳春安 │1/20 │210535.45 │210,535元 │
├──┼─────┼────┼─────┼──────┤
│33 │陳鐘雪子 │1/60 │70178.483 │70,178元 │
├──┼─────┼────┼─────┼──────┤
│34 │盧月英 │1/100 │42107.09 │42,108元 │
├──┼─────┼────┼─────┼──────┤
│35 │賴陳金月 │1/20 │210535.45 │210,535元 │
├──┼─────┼────┼─────┼──────┤
│36 │黃李秀蓮 │1/10 │421070.9 │421,071元 │
├──┼─────┼────┼─────┼──────┤
│37 │官文斌 │1/90 │46785.655 │46,786元 │
├──┼─────┼────┼─────┼──────┤
│38 │官文傑 │1/90 │46785.655 │46,786元 │
├──┼─────┼────┼─────┼──────┤




│39 │官淑惠 │1/90 │46785.655 │46,786元 │
├──┼─────┼────┼─────┼──────┤
│40 │官淑薰 │1/90 │46786.655 │46,786元 │
├──┼─────┼────┼─────┼──────┤
│41 │陳承富 │1/60 │70178.483 │70,178元 │
├──┼─────┼────┼─────┼──────┤
│42 │陳美惠 │1/60 │70178.483 │70,178元 │
├──┼─────┼────┼─────┼──────┤
│43 │陳俊宏 │1/100 │42107.09 │42,108元 │
├──┼─────┼────┼─────┼──────┤
│44 │陳俊成 │1/100 │42107.09 │42,108元 │
├──┼─────┼────┼─────┼──────┤
│45 │陳美珍 │1/100 │42107.09 │42,108元 │
├──┼─────┼────┼─────┼──────┤
│46 │陳美君 │1/100 │42107.09 │42,108元 │
├──┴─────┼────┴─────┼──────┤
│ 加總金額 │ 4210705.985│4,210,70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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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