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鍾安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天主教聖愛會捐助暨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天主教聖愛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原第五條)、第七條(原第六條)、第八條(原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 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 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 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 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5屆第12次 會議決議修訂章程,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天主教聖愛 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原第五條)、第七條(原第六條)、 第八條(原第七條)如附表所示部分,業經該財團法人第5屆 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且該董事會會議紀錄亦經嘉義市政 府予以備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天主 教聖愛會第5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影本、嘉義市東區區 公所104年7月16日嘉市○區○○○0000000000號函影本在卷 存查,且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 更章程,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之其他條文部分,並非屬章程所 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揆諸首揭說 明,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 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 聲請,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