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157號
CYDV,104,司促,8157,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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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57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債 務 人 黃傳榮
債 務 人 呂雪碧即丁春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呂雪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春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叁佰伍拾陸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傳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壹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債務人呂雪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春梅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債
  務人若有任一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
  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債務人呂雪碧並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丁春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傳榮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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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