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897號
CYDV,104,司促,7897,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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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文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文鳳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 人已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單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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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