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845號
CYDV,104,司促,7845,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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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宜瑩即曾楊玉霞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建文即曾楊玉霞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景輝即曾楊玉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宜瑩曾建文曾景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楊玉霞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叁佰
  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叁拾
  壹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壹佰肆
  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曾
  宜瑩、曾建文曾景輝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楊玉霞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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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