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挺毅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文松訴訟代理人 葉玲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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