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博文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朴子簡易庭104年度朴交
簡字第216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速偵字第734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處被告 劉博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 ,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即如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被告提起上訴略以:我有於104年4月20日下午5點許,開車 至荔枝園練歌場,喝酒、唱歌到晚上八點半,結束之後在車 上休息,發現我的車子跟隔壁的車子停得太近,有發動車子 要後退並調整車子,後來警察就來了並叫我酒測;警詢筆錄 記載我去美惠歌友會是不實在的,另外我沒有喝酒後開車上 路,只是移車,不構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應判決無罪云云 。
三、本件應審究之重點在於,被告飲酒後,發動車輛,究竟是欲 開車上路或僅係移車之行為?經查:
㈠本院當庭勘驗被告劉博文104年4月20日警詢錄音錄影光碟, 勘驗結果如下:
「⒈光碟時間00:04:49開始,年籍資料部分省略 警察:好,阿今日是因為什麼事情被我們抓到? 劉博文:阿就因為跟朋友有喝一些酒啦。….. 警察:阿這我們剛才在執行那個勤務啦齁。
劉博文:齁齁。阿剛才你們去我其實我都在我有出來阿, 你不知有無看到我,所長說有看到我出..你們不知道三台 、四台進去,我其實我知道阿就我們柳林所的。 警察:我真的不認識你,我沒有,真不好意思啦。(手輕 拍被告劉博文左手臂)
劉博文:我跟你講我們真的是我們柳林所後面那我們那個 三好米的隔壁上泰億(音譯),你若是有注意到我在路上若 是遇到你們752、732,我都跟你們手勢打個招呼。當然在
車上無法看到你們什麼人。..但是至少我們就是柳林所, 我都跟你們嘛是打個招呼(手揮舞作打招呼手勢)。我每.. 大部分早上都在我們對面東方美那吃個早餐,麻是都停在 那,嘿阿。
警察:阿…
劉博文:…阿你那個像是我們嘉義市(聽不清楚)交通隊長 …都自己的…。
警察:問你喔,好好好,我先給你問一問阿餒再來再來… 劉博文:ok啦ok。我想說若是可以我就因為100有一次紀 錄,不要有一些那個造成不當的一個…(中間警員穿插回 應好啦好啦,被告劉博文語畢再次飲用咖啡)
警察:啊剛才是…
劉博文:蛤?
警察:剛才因為那個我們在執行勤務,看到你在倒車時… 劉博文:對。
警察:不太穩啦?
劉博文:不是,其實你說不太穩齁那是不正確的。 警察:有點…
劉博文:沒沒沒,完全因為我在開車,我剛才跟你說過了 ,這個時候如果叫我開去臺北再返回來反倒ok。但是這是 我說的,阿你們當然..既然知道我有喝酒,沒有辦法這樣 一個認定。
警察:這就…
劉博文:阿你剛才有唔..我剛才剛才停在哪,剛要倒車一 小段還不到…,我我本來是不是要轉向出來才可以彎出來 。我就還沒有轉向,我的前輪都還沒有轉向勒,你們就停 車下來了。根本我都還沒有轉向勒。沒有辦法轉向,我剛 好倒車出來而已,你們就下來了。阿餒我也是配合你們下 來,叫我怎樣怎樣,我也是配合你們阿。對不對,甘不是 安餒喔?阿你你最清楚。倒車出來而已,剛才倒車出來而 已啦。
警察:齁好。
劉博文:對唔?阿對啦,ok啦,我是一個很單純正經的人 ,我不會(聽不清楚)那個有的沒的啦,嘿啦。 警察:警方,(被告劉博文還要講話)等一下、等一下。 劉博文:嘿嘿嘿。
警察:問你齁,警方在104年4月20號8點晚上8點? 劉博文:就剛才八點多嗯。
警察:8點差不多40分在那個…嘿地點…
另一員警:柳林村91之1號。
警察:於那個水上鄉柳林村…
警察:91之1號?
劉博文:那算,那算我們…
警察:前發現?
劉博文:嘿那,我跟你講我們盡量看可不可以從輕發落。 警察:好啦(被告劉博文想要再講)我們趕快用一用。 劉博文:我知道..(看錶)ok啦,ok啦,ok啦,你就知道… 警察:在那水上鄉柳子林91之1號前面發現你行車不穩, 見你開…
劉博文:麥麥麥,你不要講開車不穩,因為我在開車倒車 的時候你們就下來了。確實是這樣。我剛要倒車而已,那 有不穩呢?你如果說是在路上路上歪來歪去、彎來彎去那 就真的…
警察:駕駛,阿你開那一台車?
劉博文:那個UQ-5538啦。
警察:UQ-5538。
劉博文:嘿啦,我跟你說…
警察:你要往…你要倒車出來要往163線對唔?還是要… 劉博文:【什麼線我不知道,我要回去就是要回去走小路 要回去我那個200之1號那。】
警察:齁,要回去工廠那嗯?
劉博文:【小路要回去,嘿哪,200之1號啦,一小段,小 路去一小段而已。從那個空軍防砲台拐過去而已。我剛才 要倒車轉頭而已,你們就停下來,我也不知道。有唔,我 就剛要倒車還沒出來,哪有什麼不穩。】開車不穩沒啦沒 不穩,我就說我現在要開車去臺北也非常穩定。那也沒喝 很多啦,但是既然已經超過你們那個供測一個認定,阿餒 沒話講阿。對不對?你說你多厲害,你說你多厲害,你就 超過那個標準你多厲害。齁,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對 不對?(中間警察穿插回應「喔好」)
⒉ 光碟時間00:11:14
警察:阿那個我們在那個水上鄉柳林村91之1號前面那個 叫做「美惠歌友會」旁邊那個道路?
劉博文:對啦,那個路口那啦。我剛要倒車,那剛好是人 家的廣場,人家的門口,人家的門口,你要說人家的門口 。
警察:將你攔停,阿就是我那個同事(聽不清楚)有聞到你 身上有酒味…
劉博文:沒啦。
警察:他把我招過去…
劉博文:沒啦,沒啦,根本都沒聞到,你們剛才有進去旺 來那,阿就知道有哪些人飲酒,包括我的車停在剛才那個 廣場,那個你現在那個廣場,你們應該就可以(聽不清楚) 唉呦這台車停在那是不是在喝酒,我是在想你們是不是已 經在那邊等候啦,等候說我如果開車就要靠過來了,【你 看我剛啟動倒車而已,你們就來了。對不對?你們就是已 經在那個加油站還是那邊在等候了阿。阿現在我當然沒有 開加油站出去,我就是要倒車要轉頭往200之1,就後面那 ,阿你們就剛要倒車,就連轉頭都還沒轉頭就來了。】 警察:沒啦,我跟你講那個就是我們怎麼發現的這樣子, 就是因為靠近你的時候有唔,有聞到那個酒味啦。 劉博文:完全沒有。
警察:阿沒有酒味怎麼會有酒測,就是有酒味…(被告劉 博文一直要插話)
劉博文:不是,不是,我跟你說,你們不是已經知道我從 那邊出來,我從旺來那邊出來。
警察:我們沒有看到你從那邊出來。
劉博文:你沒看到,但可能別人有看到。你們就知道這台 車,阿現在這台車啟動,你們就靠過來了,阿你們也是說 來測測看、測測看,我也是配合你們阿。
警察:阿就給你酒測齁,阿給你酒測齁,有無屬實? 劉博文:有無什麼?
警察:這給你酒測的酒測單啦,屬實唔?
劉博文:我不知道,你們怎麼酒測我也不了解。反正你們 就盡量從輕啦。看怎麼處理,你…(靠近製作筆錄的員警) 警察:沒有啦,你就..你就…
劉博文:我也不了解你們到底屬不屬實。(再次飲用咖啡) 警察:蛤,這是不是你吹的(手持酒測單給被告劉博文看) ?
劉博文:我不知道阿。我不知道
警察:這是不是你簽名的?
劉博文:當然我簽名的。你們到底是吹多少簽多少,我也 不知道。(伸手跟員警要酒測單)
警察:好,你看一下,這0.60啦。
劉博文:(看完酒測單後返還員警)我跟你講齁,剛才鄉長 也來,我們所長也來,你就看從輕還是說怎樣,不要…( 再次飲用咖啡),嘿啦,OK啦。
警察:阿屬不屬實啦?(被告劉博文繼續飲用咖啡,喝完 將罐子放置桌上)
警察:嗯?
劉博文:屬不屬實就你們認定就好了。
警察:不是啦,這這這..
劉博文:我就有簽名,我就有簽名。屬不屬實勒。對不對 。
警察:就給你看一下阿這?
劉博文:阿我看看,沒戴眼鏡我也看無,就你們說怎樣… 警察:要帶個眼鏡唔?
劉博文:不是,當時你們說怎樣我有拿眼鏡出來看嗎,你 們說簽一下我也是簽下去。也是說自己厝邊阿。 警察:知啦,這就你吹的…
劉博文:我簽這樣沒有錯。
警察:嘿啦,我知,好啦…
劉博文:厝邊壓啦齁,阿可以看怎樣閃避也好啦,怎樣從 輕發落也好啦。OK齁,阿就鄉長也來阿,所長也…,OK齁 。
警察:經警方請你用酒精測試器檢測,104年4月20日20時 57分對你實施酒精呼氣檢測,酒測值0.60mg/l,是否正確 ?
劉博文:當然啦,你說的我都簽字下去了,哪有不正確。 簽字下去就正確了,我簽字就是…(中間警員數度回應「 好」)
警察:阿這台..你騎,你開的那台…
劉博文:UQ-5538。
警察:對,這台車這是你本人的麻齁?
劉博文:對啦,對啦。齁這樣好啦(聽不清楚)剛才鄉長也 來,所長也…大家都自己那個那個(聽不清楚)陳瑞雲(音 譯),之前我有一次車的問題在那個空軍防砲台那邊有跟 人家碰撞,那是對方不對,後來那件事處理好了啦。嘿也 是講我們要是對就對,不對就不對也是要給人家處理阿。 現在問題是說我就100有一個案底,也是一樣(聽不清楚) ,阿是看可不可以剛才所長也過來…
警察:阿你今日開車之前有無喝酒?
劉博文:開車之前,就剛才在那旺來出來耶,阿就喝一點 …
警察:喝啤酒還高梁?
劉博文:啤酒啦。
警察:阿從何時開始喝的?
劉博文:我們剛才是八點多是唔?
警察:嗯,差不多剛才…
劉博文:差不多六點啦。
警察:六點對啦齁?
劉博文:六點、六點啦,六點多,六點啦。OK啦,我跟你 講看可不可以閃避這個這個,閃避這個罪責沒,阿看怎麼 處理啦?阿所長也在那,鄉長也來了,阿就看怎樣對不對 ?齁,看可以怎樣從輕來處理啦。自己的厝邊而已。對不 對,我剛才說的,我們路上遇到,就在我們後面阿齁上泰 億(音譯),那個攏是厝邊而已。(再度飲用咖啡) 警察:阿喝幾罐啤酒?
劉博文:差不多兩罐多而已啦。兩罐多那就沒什麼喝。其 實在那邊大家是在唱歌。
警察:阿你喝到幾點結束?
劉博文:阿就出來那時差不多,差不多十分前,那時幾點 ?十分前結束我就出來了。十分前…
警察:我們是八點幾分40分,阿餒10分前不就八點半? 劉博文:大約25分至30分左右,你們也沒確定麻。大家也 不是…25分啦25分左右啦。阿就大家晚上消遣一下而已, 也不是說要2罐啤酒,是說既然你已經超過這個限量,我 也沒話講,阿不然兩罐啤酒….
警察:就8點25左右?
劉博文:嘿,大概大概。結束啦。阿你們之前有進去,我 也在阿。
警察:阿你結束有沒有馬上開車?沒有啦齁?
劉博文:結束之後我還在那邊耽誤差不多幾分鐘。幾分鐘 ,因為大家都走,大家打個招呼麻,阿你要走了,大家握 個手,阿他走去那走去那,大家打個招呼而已,對唔? 警察:結束在現場跟朋友聊天幾分鐘才開車的麻? 劉博文:對對,就大家要離開都嘛會打招呼,喔喔開緩一 點,反倒是我們是要勸人家開緩一點開慢一點對不對,齁 大家打個招呼,各人要離開了嗯,是不是打個招呼開緩一 點、開緩一點,okok再見再見,有的沒的,是不是這樣。 警察:阿你喝酒後差不多幾點開車?
劉博文:阿就8點30幾分麻。
警察:8點30..分。
劉博文:阿你那時發現到我,我剛好在倒車而已,就那個 時間嘛,齁對不對,我根…是你先把我攔下來還是誰把我 攔下來,我也不知道。
警察:我..那個我同事啦。
劉博文:對。阿我剛要發動讓它暖車幾分鐘,我們若停久 是不是讓它暖一下然後再開走,阿我才暖幾分鐘就倒車出 來,剛倒車出來他們就來了,他們就來了,我就想說倒車
,剛倒車而已都還沒有轉向沒有上路種種,就還在人家的 門口就對了,有唔?剛才你…
⒊光碟時間00:19:55
警察:阿你幾點出發從美惠歌友會那邊出發的? 劉博文:不是美惠,旺來那邊。
警察:旺來喔?
劉博文:不是美惠,不是美惠。我在旺來那邊喝的。 警察:旺來喔?
劉博文:旺來那叫什麼荔枝園啦,荔枝園啦,荔枝園啦。 警察:荔枝園歌友會喔?
劉博文:對對對。在巷仔底,我跟你講啦盡量簡單處理, 不要再有哪些累積啦累積,還是說有什麼,你也知道我不 是說那種匪類啦,也不是說很怎麼樣不當的人,年紀也不 少了,對不對?跟我們鄉長、所長大家麻是都還好阿(聽 不清楚),阿看可不可以簡單處理一下這樣啦。 警察:阿你今日這酒後駕車行為,會不會受到酒精影響沒 辦法安全…
劉博文:完全沒有。
警察:沒有影響喔?
劉博文:對阿。阿現在我在講話你也知道我是不是很理想, 還是說怎麼樣很ok的。
警察:好。
劉博文:ok啦。
警察:阿警方製作….
劉博文:(打斷警方問話)如果…
警察:製作..好好好,我知道,我把你打沒有影響。 劉博文:對對對,okok。
警察:你看一下、你看一下(手指螢幕筆錄畫面,螢幕畫 面轉向被告劉博文)。
劉博文:不用不用不用。我跟你講啦,其實你在處理我也 感覺你也是一個非常有理性還是說有愛心的人,你不是說 一定要給這個人怎樣怎樣。
警察:對啊。
劉博文:阿這個人也不是說很不擇手段或是很爛的人。 警察:對啦,安餒再問你最後一個問題,給你做筆錄可有 對你脅迫強暴?
劉博文:無無無,完全沒有。
(略)
劉博文:因為從我們剛才你在問我或是在做筆錄的過程, 你的描述或是說訪問還是說種種也是非常一個正當的一個
作為,對不對?我嘛,,那不用講不用講,你現在叫我簽字 按印,我也是不用看我就給你簽下去,因為我可以體會說 這件事情的正當性,還是說這個當事者的作為,其實我們 可以…
警察:好,以上是否是你自由陳述?
劉博文:蛤?
警察:以上問你的這些都是你自由講的麻齁?
劉博文:當然啦。
警察:阿實在唔?
劉博文:實在。
警察:實在齁?
劉博文:對啦。
以下省略」
從上開警詢筆錄製作之過程觀之,被告劉博文於警察製作筆 錄當天,意識清楚,且於警察詢問時,坦承:當天飲酒完欲 駕車走小路要回家休息,期間警察並無施以強暴、脅迫,逼 迫其承認犯罪,反而是被告劉博文一再替自己之犯行向警察 求情,故可認被告劉博文於警詢自白有酒後駕車乙事,應屬 任意性自白,應可採信。
㈡證人王順弘即現場查獲員警到庭證述:當天我們有一個巡邏 網、還有擴大酒駕臨檢的勤務。查獲被告劉博文的地點在嘉 義縣水上鄉柳子林91-1號前,該處是一個T字路口。以本院 卷第78頁圖片來說明,我們是照片左上方的荔枝園歌友會前 的道路開巡邏車進行巡邏勤務,接近美惠歌友會附近的交叉 路口時,看到右側大約從照片下方空地位置有一台車子也就 是被告開的車子往照片所示之查獲地點倒車,車頭要往照片 右側的道路方向行駛,我們覺得他倒車不穩,就進行攔查, 攔查時被告搖下駕駛座的車窗,就聞到被告身上有酒氣衝出 來的味道,我們就對被告進行酒測。被告在接受詢問或當場 查獲時,並無表示他發動車子只是要調整車輛停車的位置, 因為跟隔壁的車子停太近,而要調整位置,被告當時並沒有 要停車的意思,是我們攔查被告,被告才緊急停車。我們警 車直接在交叉路口把被告攔住等語,益徵被告劉博文在警詢 中所稱:是要開車回家之語,應為屬實,更可推知被告於荔 枝園歌友會飲酒之後,已經將車倒往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91 -1號前之T字路口,欲倒車要轉頭往200之1號即其工廠方向 行駛,是被告上揭有關是在移車、並未將車開至道路上等辯 詞,皆應係為掩飾其確有駕駛車輛,且欲掉頭往其工廠之方 向行駛等情,是其所執辯詞,與事實甚不相符,礙難憑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原審既 已詳為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量刑事由,且本院衡量被 告犯後之態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及其他 一切情狀,認為原審之量刑裁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亦無逾 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且無明顯違背正義之處,故其量刑亦屬 妥適。綜上,被告以其僅係為移車,並無造成公共危險之犯 意,應不構成犯罪云云為由提起上訴,並指摘原審判決過重 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