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306號
NTDV,104,司繼,30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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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堉書
權利關係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昭榮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許崇賓律師為被繼承人徐昭榮(男,民國四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埔里鎮○○里○○○巷○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徐昭榮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徐昭榮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徐昭榮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昭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 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 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 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 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昭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埔里鎮○○ 里○○○巷0號)業於100年2月1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徐昭榮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徐昭榮之繼承人已聲明拋棄 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行使權 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本院 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向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查詢被繼承人所有繼承人資 料,有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104年8月24日埔戶字第0000 000000號函在卷可查,並調閱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60號拋



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被繼承人徐昭榮之全體繼承人均已聲 明拋棄繼承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選任遺產 管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 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另選任遺產管 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尚須考慮其適切性,亦 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或具法律、會計等專 業能力,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 優先選任為宜。再者,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屬非訟事 件,即具有聲明之非拘束性,本院自得依職權裁量選任適當 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不受當事人請求之範圍所拘束。經本 院依職權發函詢問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律師公 會及被繼承人之子女母兄姊徐沛盟徐旻庭、徐金嬌、徐昭 輝、徐郁晴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以104年8月24日台財產中 投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表示無擔任之意願;徐沛盟徐旻庭、徐金嬌徐昭輝徐郁晴具狀表明不願擔任遺產管 理人之意;南投律師公會則推薦許崇賓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業獲許崇賓律師之同意,有其出具之同意書正 本、律師證書(以上均為影本)在卷足稽,本院審酌許崇賓律 師具有處理法律事務之專業背景,因認由許崇賓律師擔任被 繼承人徐昭榮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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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