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字,86年度,198號
TPHV,86,重上更,198,2001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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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八號
   上 訴 人  正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雲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上訴人   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段三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鄭潤銘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倪子修律師
          林秋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鄭潤銘」記載,應更正為「李清雲」,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國棟」記載,應更正為「鄭潤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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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