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011號
NTDV,104,司促,501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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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佩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秀蓮
一、債務人林佩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
  ,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
  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就債務人林佩儀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
  秀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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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