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23號
NTDV,104,司促,4923,2015082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