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3號
NTDV,102,建,13,20150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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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史強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明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洪束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0
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3號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裁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萬7,826元,該裁定 已於104年7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 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考,則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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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