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以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
第87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叁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以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 重0.113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 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以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抗 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毒抗字第96號裁定 駁回抗告而確定,經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104 年6 月9 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877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而該案扣得之透 明結晶1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134公克),此有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103 年度安保字第129 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03 年11月6 日草療鑑字第1031100006號鑑驗 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 、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盛裝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附著其上之
毒品無從析離,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 鑑定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 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