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刑簡字,104年度,254號
NTDM,104,投刑簡,254,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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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投刑簡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樂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投刑簡字第254
號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
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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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