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223號
PTDV,106,司促,7223,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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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楺婷即曾櫟株即曾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曾楺婷即曾櫟株即曾淑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8 月2 日止累計
  新臺幣(下同)132,544 元未給付,其中48,109元為消費款
  ;80,632元為循環利息;3,80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1)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2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曾楺婷即曾│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8,109元│櫟株即曾淑│8 月3 日起 │      │算之利息   │
│  │    │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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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