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881號
TNEV,104,南簡,881,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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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8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與被告莊曜任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莊曜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曜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壹佰陸拾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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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