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8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與被告莊曜任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莊曜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曜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壹佰陸拾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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