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91號
TNEV,104,南簡,191,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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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91號
原   告 林惠鈴即世達通信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陳佩琪律師
被   告 杜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存待 釐清之事項,請兩造於庭前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如有證據 聲明調查或提出,請一併陳明或提出:㈠原告所提出之原證 二即「世盟連鎖通信員工競業條款」是否有民法第247條之1 之適用?㈡原告所舉請求權基礎之一為民法第544條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然被告與原告間之法律關係究為委任關係或僱 傭關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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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