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三三餐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Seo Inbok(徐仁福)(董事)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銘龍(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20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2 小時處 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 2 款及第4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 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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