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04年度,68號
TPBA,104,停,6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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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68號
聲請人 萬慶診所即邱忠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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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