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運貨物出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834號
TPBA,103,訴,1834,20150817,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
     二一岸巡大隊
代 表 人 陳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克勤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陳樹旺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有關私運
貨物出口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准許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聲請人應繳
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許 瑞 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