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636號
TPEV,104,北補,636,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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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36號
原   告 陳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士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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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