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習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618號
TPEV,104,北補,61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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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18號
原   告 徐菁汎
法定代理人 陳思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
壹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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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