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6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兆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1萬2,524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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