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9248號
TPEV,104,北簡,924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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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248號
原   告 許順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珠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000 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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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