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8962號
TPEV,104,北簡,8962,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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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62號
原   告 台灣優質生命協會
法定代理人 巴 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250,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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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