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8949號
TPEV,104,北簡,894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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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49號
原   告 張怡筑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士宏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吳士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萬8,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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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