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8938號
TPEV,104,北簡,8938,201508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38號
原   告 曾雯晴(原名:曾秋銀)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羽淳(原名高張瑞春)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