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8378號
TPEV,104,北簡,8378,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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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378號
原   告 洪素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孟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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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