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410號
上 訴 人 尤小瑋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金甌女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補助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