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355號
原 告 陳建新
原 告 林志玲
被 告 讚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瑀
訴訟代理人 徐美珍
被 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邱建壚
戴智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