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173號
原 告 施西田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丕駿律師
被 告 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強
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所為
訴之追加、104年7月15日所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及變更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本文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 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該項旨在保護被告之利益及防止 訴訟之延滯,原則上禁止原告變更或追加他訴,僅在符合同 條項但書第1款至第7款規定時,方例外准許之。又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 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 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 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 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 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16號裁判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本以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本票 7紙(下稱原案本票7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 票款新臺幣(下同)18,272,578元。依其支付命令內容之記 載,僅述及被告開立原案本票7紙予原告,被告迄未受償等 旨,顯係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其訴訟標 的乃係「票款請求權」。嗣原告先後為追加及變更之訴,分 述如下:
㈠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將「票款請求權 」改列為先位之訴,並追加「利益償還請求權」之訴訟標的 為備位之訴,主張被告係為給付如原證1所示之工程合約之 工程款,故開立原案本票7紙以為清償。惟被告就原告所為 上開追加之訴,已當庭表示不同意(見本院卷第25頁反面) 。又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 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
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而票據上債權因時 效或手續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固得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 定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請求償還,惟 所稱之利益,係指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原因關係或資金關係上 所受之利益(代價)而言,執票人對發票人、承兌人實際上 是否受有利益及所受利益若干,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 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可知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 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依票據關係所為請求與利益 償還請求權所為請求,二者所負舉證責任截然不同。況原告 所提出之工程合約,立合約書人為「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定作人)及「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承攬人) ,亦非兩造間所訂合約,原告所為追加之訴與原訴,主要爭 點無共同性,並不能利用原訴訟資料,勢必使被告另行防禦 準備,對訴訟之終結將有延滯,被告亦據此抗辯有礙被告之 防禦及訴訟終結,依上述規定,自不應准許。
㈡原告復於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原案本票7紙中 之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本票票款請求權,變更為如附 表編號8、9、10所示之本票票款請求權。而被告就原告所為 上開變更之訴,亦已當庭表示不同意(見本院卷第54頁), 而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 因關係各自獨立,業如前述,原告所為變更之訴與原訴,其 主張之本票既有不同,自難認有何共通性及關聯性,並不能 利用原訴訟資料,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亦不能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編號│ 本票編號 │ 金額 │ 發票日 │ 到期日 │
│ │ │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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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19006 │ 1,500,000元│ 88年10月16日 │ 88年10月16日 │
├──┼─────┼──────┼───────┼───────┤
│ 2 │ 110690 │ 4,500,000元│ 89年1 月30日 │ 89年1 月30日 │
├──┼─────┼──────┼───────┼───────┤
│ 3 │ 110654 │ 1,048,251元│ 89年2 月29日 │ 89年2 月29日 │
├──┼─────┼──────┼───────┼───────┤
│ 4 │ 110673 │ 1,048,251元│ 89年5 月30日 │ 89年5 月30日 │
├──┼─────┼──────┼───────┼───────┤
│ 5 │ 017104 │ 1,048,251元│ 89年8 月30日 │ 89年8 月30日 │
├──┼─────┼──────┼───────┼───────┤
│ 6 │ 021436 │ 7,629,825元│ 89年9 月25日 │ 89年9 月25日 │
├──┼─────┼──────┼───────┼───────┤
│ 7 │ 017121 │ 1,500,000元│ 89年10月16日 │ 89年10月16日 │
├──┴─────┴──────┴───────┴───────┤
│合計 18,272,578元 │
├──┬─────┬──────┬───────┬───────┤
│ 8 │ 021453 │ 1,048,251元│ 89年11月30日 │ 89年11月30日 │
├──┼─────┼──────┼───────┼───────┤
│ 9 │ 021471 │ 4,500,000元│ 90年1 月30日 │ 90年1 月30日 │
├──┼─────┼──────┼───────┼───────┤
│ 10 │ 021752 │ 1,048,251元│ 90年2 月28日 │ 90年2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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