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728號
原 告 王惠玲
蕭睦儒
呂邱素玉
茅麗敏
陳柏蒼
黃淇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美玲
廖于清律師
被 告 周張緣麗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劉倫仕律師
郭佩宜律師
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圖所示A1
、A2、B3土地面積計15.27平方公尺,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另請求被告將B1面積24.57平方公尺騰空回復防
空避難室使用。「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
故應以公寓大廈座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
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暨審查意見參
照),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至4項請求被告個別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8,640元〔計算式
: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76,000元×被告占用面積加計
防空避難室即附圖所示A1、A2、B3、B1面積39.84平方公尺÷6(
地上5層+地下1層)=1,168,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扣除原告於104
年2月16日所繳納之3,530元外,尚應補繳9,053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