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2178號
TPEV,104,北簡,2178,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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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1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文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欣欣郭春寶間因104 年度北簡字第21
7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
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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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