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
原 告 方耀德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TAN WHYE CHER EDWIN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陳君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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