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魏建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邊儀安即大樂是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壹萬貳仟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貳
拾元,依法得暫免徵收1/2,仍有陸佰壹拾元未繳。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未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