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4年度,100號
TPEV,104,北勞簡,100,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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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魏建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邊儀安即大樂是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壹萬貳仟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貳
拾元,依法得暫免徵收1/2,仍有陸佰壹拾元未繳。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未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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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