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保險簡字,104年度,6號
TPEV,104,北保險簡,6,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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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被 上訴人 賢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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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賢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