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892號
TCEV,104,中補,189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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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9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代 理 人 陳志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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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